情人之间主张借贷关系,应当承担特别举证责任
2022-07-13 来源:律叮咚 点击:541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两种情形:
1. 一般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要转移)。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据的,在双方不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形下,应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
本案中,易会厅主张其与涂丽之间构成借款关系,并提交三份金额分别为12万、82万和500万的借条以及银行交易明细,以涂丽最终借款500万元为由要求涂丽归还借款及利息。
首先,易会厅依据500万元借条主张权利,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系用以证明已实际给付出借款项。涂丽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二审判决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易会厅应当对其与涂丽之间存在借款500万元的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500万元借款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其次,易会厅提交的500万元借条,经鉴定不能确认是否涂丽本人书写。从易会厅与涂丽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双方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且与易会厅主张的500万元(包括82万元在内)借款金额不能对应,在涂丽否认转款系借款的情况下,易会厅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在借款凭证存疑且易会厅主张的借款金额与其提交的转款凭证不能对应的情况下,仅以易会厅与涂丽之间存在转款差额为由,尚不能认定易会厅与涂丽之间存在借款合意。
1. 一般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要转移):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的,在双方不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形下,应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具体落实,同时也是细微调整,即“当原告未提供借据、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时,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即举证责任又转回到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