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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认定工伤吗?

2020-05-22    来源:    点击:1682   

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认定工伤吗?

作者/刘会民律师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6日上午7:40时,鲁某骑自行车去某公司上班,途中行至某路段时,与刘某骑的自行车并行行驶,后鲁某在拐弯时与刘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被其带翻倒地,导致鲁某脚踝骨折。鲁某打电话让所在公司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记载事发地点没有监控视频摄像,且刘某拒不承认,经询问相关人员和检验鉴定,无法作出责任划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原因。

       鲁某所在公司认为,鲁某应承担其在该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不认为是工伤,推拖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无奈,鲁某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本次事故系鲁某在拐弯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属于单车事故,鲁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鲁某认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应查实本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判决结果



          撤销某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无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鲁某是否要承担主要责任呢?

        一、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且系“非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条例规定了时空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和责任标准,承载着为职工提供职业保障,使其避免陷入生活困境的期待,由传统的“履职关联性”拓展至“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且确立了“非主要责任”标准,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在无事故责任划分时,人社局应依法判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唯一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该《规定》虽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效力,但不能唯责任认定书是从,一方面允许提供反证推翻责任书,另一方面判定交通事故中职工的责任大小时,应坚持多元化路径,在无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人社局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定是否系本人“主要责任”。

      三、人社局或者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不是工伤的举证责任。

       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样,该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中,人社局应承担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认可鲁某为其单位员工,且系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鲁某已完成了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举证责任。人社局作为法定职责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应结合其他证据查实鲁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现其没有查实鲁某的责任划分,仅依据交通证明得出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引发单车事故的依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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