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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刑事案件受害方在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属物质损失范畴,应获赔偿

2020-01-29    来源:    点击:1344   

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刑事案件受害方在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属物质损失范畴,应获赔偿

一、裁判摘要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杈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二、案情简介


尹瑞军与颜礼奎同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洞泉村。2012年11月26日17时许,双方因小区菜地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颜礼奎持刀将尹瑞军捅伤。尹瑞军随后被送往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刀刺伤、左坐骨神经挫伤、右腓总神经损伤。后尹瑞军转院至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治疗。2013年8月2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00346号刑事判决,颜礼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25日,尹瑞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三、本案焦点


根据尹瑞军的上诉请求、理由及颜礼奎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颜礼奎应否对尹瑞军主张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裁判意见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


1、关于误工费。尹瑞军系退休职工,对于退休职工,如其主张误工费,其应向法院举出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据。但尹瑞军仅向法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和考勤表,且考勤表标注的日期为2012年6月至9月,时间段较短,上述证据不足以支持尹瑞军关于误工费的主张,对尹瑞军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精神抚慰金本案颜礼奎已因伤害尹瑞军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颜礼奎被判处刑罚对尹瑞军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故对尹瑞军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关于残疾赔偿金首先从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看,颜礼奎的故意伤害行为致尹瑞军构成十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尹瑞军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残疾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


再次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的减少了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五、案件索引


尹瑞军与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01.07,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胡 伟、审判员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海涵,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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